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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3.23W)

一、民法典定解除權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並非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就產生法定解除權,如果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對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只有在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隻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實際是對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明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規定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儘快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項的前半部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的遲延履行,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目的落空,沒有繼續履行的意義,這種情形可不經過催告程式。這兩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4項後半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如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等也可能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非違約方只要能證明因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律也賦予他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是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並通知對方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出現《民法典》68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對方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根據合同性質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5項屬於兜底性條款。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當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法典定解除權就是當事人擁有解除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在行使此權利的時候就一定要通知對方,得到對方的認可如果中間產生有損失,那麼就會按約定來進行承擔違約的條款,所以,自己的權利行使只有合理、合法才能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