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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何時生效

合同效力 閱讀(2.94W)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何時生效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延緩條件、附停止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其效力暫時處於停止狀態,待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的發生取決於條件是否成就,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不生效。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附加條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的合同是一種鎖定風險與權利義務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則既可以充分地約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又可以用於有效地控制風險。也就是說,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之時生效。當事人一方沒有按規定履行條件,則合同不產生效力。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