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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2.18W)

一、購房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是怎樣的

購房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是怎樣的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並預見其行為後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6、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於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出現失誤如何救濟

在定金合同方面當事人雙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進行救濟:

1、在訂立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擔保的,則必須明確定金擔保的性質。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實踐來看,對五種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確的承認,因而當事人在合同中無需解釋只需選擇一種定金的名稱即可,這樣做既能夠使合同內容明確,又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在定金合同簽訂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當依約給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應當及時催告。不同性質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時間,除當事人約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響定金功能的發揮為前提。

因此,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於合同簽訂前後、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可,立約定金則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以後、主合同簽訂以前交付,成約定金則應於主合同訂立之時交付最為恰當,解約定金在主合同簽訂後交付亦無不可。總之,無論何種形式的定金都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希望通過定金擔保債權的當事人尤其要注意。定金的交付是決定其是否能受到定金的救濟的前提。

3、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定金為違約定金的。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適用定金罰則。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不履行”不僅包括不能履行、拒絕履行,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的規定,還包括“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同時其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對於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當事人都可通過定金罰則尋求救濟。

4、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合同的違約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2條的規定請求負責。此條前段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但是根據此條後段規定,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合同之相對性,違約方仍接受定金罰則的懲罰。受定金處罰的當事人因此可獲得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可以因此尋求救濟。

5、在當事人約定解約定金的情況下,如一方放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解除主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導致其他補償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通過行使這些請求權獲得法律的救濟。

定金合同一定是圍繞定金的,只有定金交完之後合同才是生效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有一方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是違約,支付定金的違約是當事人不進行退還定金,收定金的違約是,要賠償對方雙倍的定金。所以合同要謹慎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