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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57W)
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是什麼
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所謂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都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對等。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是實現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合同當事人,無論是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還是自然人,只要他們以合同主體的身份參加到合同關係當中來,他們之間就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給予他們一視同仁的保護。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