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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幾日內可以毀約?

合同效力 閱讀(7.13K)

一、房屋合同幾日內可以毀約?

房屋合同幾日內可以毀約?

房屋合同幾日內都不能夠進行毀約。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開發商只有在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治理條例》、《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治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治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之規定,除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買受人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開發商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人,應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和必要的證實檔案(如土地使權用證、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明、測繪報告等),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只有在開發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時效的抗辯可以針對債權請求權提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僅僅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出了不能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除外規定。

買受人就開發商逾期履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行為,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責任,是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合同之債所享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針對該種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二年內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買受人在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第91日、現售商品房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91日,就應當知道開發商是否履行了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即開發商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權利是否被侵害。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應從該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當代社會,現在房屋購買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房屋的價值比較大,所以很多人在購買的時候都是非常謹慎小心地,同時購買之後也是需要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時沒有特殊的法定解除的事由,不能夠隨意的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