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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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