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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48W)

並不是合同一經簽訂就是有效的,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可能被確認無效。那麼常見的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一旦合同最終被確認無效,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無效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在合同中訂立如下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最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

(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

(3)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6)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

二、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五十九條之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無效的,不影響獨立存在的爭議解決方法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當事人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或他人。

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實踐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簽訂形式、合同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仔細審查,避免發生合同簽訂後又被確認為無效的情況。因一旦合同無效,將可能給合同當事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