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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遲到是否還有效

合同效力 閱讀(3.29W)

承諾遲到其實指的就是承諾所約定的期限到了之後才到達要約人,同時也叫作逾期承諾。對於逾期的承諾的效力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分別對待。那麼關於承諾遲到是否還有效?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有關承諾遲到是否還有效的解答。

承諾遲到是否還有效

第一,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則該承諾無效,只能被視為新要約。所謂視為新要約,是指逾期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要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就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將其視為一種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種新要約。當然對逾期承諾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如果對於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要約人仍願意與之訂立合同的,只要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接受該逾期的承諾,則該項承諾仍會具有承諾效力,合同仍然能夠成立。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

《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受要約人的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未能及時到達要約人完全是出於意外,也就是說受要約人沒有過錯。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要約人應當及時將承諾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約人,並且表明不接受該承諾。否則,視為該承諾已經被接受,承諾生效。

在上文中,小編就承諾遲到是否還有效為大家做出了相應的解答,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