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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條第1款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3.18W)

一、合同法51條第1款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51條第1款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51條的規定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條款對面合同履行中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進行了規定,避免了合同中的相關矛盾和糾紛。

二、《合同法》的其它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國家出臺的合同法對合同雙方簽訂合同的關鍵情況進行了規定,當事人之間涉及到相關交易或者義務的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協商一致,並依據自願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