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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58W)

日常經營和生產過程當中,合同的存在就是為了約束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正常情況下,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應。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下,合同是不允許進行撤銷的,但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當事人可以履行合同的撤銷權,那麼在我國合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在我國合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在我國合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a、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b、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c、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並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a、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b、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c、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可以看出,如果想要對合同進行撤銷,需要滿足以上兩點,一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二是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即使簽訂了以後,如果違反了相關的原則,法院在判決上也會支援對合同行使撤銷的。希望小編的資料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