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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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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5、證明責任方面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6、訴訟管轄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3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需要承擔合同責任的合同違約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在合同簽署後,任何不遵守合同之中規定的內容的當事人,都有可能需要承擔諸如支付違約金、退還定金等的合同責任。對於雖然合同存在,但是合同當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且與該合同的內容沒有關係的,此時侵權者需要承擔的就是一般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