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