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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成立的條件

合同效力 閱讀(2.78W)
合同變更成立的條件
合同變更成立需要三個條件:
1、合同關係已經存在
合同變更是針對已經存在的合同,無合同關係就無從變更。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視為無合同關係,也不存在合同變更的可能。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變更可能涉及合同標的變更、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期限、地點、計價方式等等。
3、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決,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規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方式有要求,則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規定。例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專案、稅務登記專案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