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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能力是什麼意思

合同效力 閱讀(3.31W)
履約能力是什麼意思
履約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經濟合同的實際能力。
履約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產能力兩方面的內容。在審查支付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註冊資本、資金來源、銀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況;在審查生產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產品質量、交貨能力等情況。審查履約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可行性。
如何調查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
1、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2、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3、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4註冊資本和淨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
4、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