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能有效嗎

合同效力 閱讀(1.98W)

一、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能有效嗎

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能有效嗎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來在合同法中並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於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為主合同,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覆磋商冾談,在第一時間內就某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所謂補充合同,是因為簽訂主合同時某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說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但當主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髮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為主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合同基礎上對某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為補充合同。

二、補充協議能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範。

雖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之間有一個連帶的關係,但也不能說主合同在認定為無效之後,補充合同就一定是無效的。在主體尚未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補充合同,並且補充合同的內容看獨立於主合同,那麼此時補充合同就是有效,否則的話補充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