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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標準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1.93W)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責任是一個大的概念,它不是一個籠統的責任概念,它的具體形態包含多種,例如主張繼續履行,要求採取補救措施、要求賠償損失、主張違約金以及採取定金扣罰的形式都屬於違約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標準,但通過立法目的以及司法實踐中,可以得知,違約責任採取的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實施原則。
補償為主及受損一方產生了多少損失,便由違約一方承擔多少責任,這裡說的就是損失賠償以受損數額為上限。
懲罰為輔具體體現在是定金的扣罰與違約金這裡,如果合同含有定金的,一方違約可以主張扣罰定金或雙方返還定金,即是0損失也可以要求。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超過部分可以要求減少至30%,這個30%便是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