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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違約責任都包括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1.09W)

在當今社會下,電是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無論是衣食住行都與用電密不可分的,而作為使用者,在使用之前往往都會與電業公司簽訂供電適用合同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涉及到違約行為,那麼供用電合同違約責任都包括什麼呢?大家來一起看一下吧。

供用電合同違約責任都包括什麼?

一、供用電合同違約責任都包括什麼?

供用電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由於自己的過錯 造成供用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承擔的一種經濟責任。違約責任分為法定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法律和合 同共同確定的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或者是在沒有任何的通知的情況下就切斷供電,造成使用方因為斷電而形成的一系列損失。一般這個時候,如果因為供電方的責任造成使用方出現的事故,供電方是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