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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應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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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應該如何規定

合同違約金應該如何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其餘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於“過分高於”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於市場經濟,所以現行民法典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並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綜上所述,對於有特殊約定的雙方在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民法典來對合同雙方進行一個制約,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如果有違約情況的那麼也會在合同中約定雙槓的違約金額,但是我國對於違約金額也是有規定的,不能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