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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違約金和罰金那個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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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違約金和罰金那個更有效?

合同中的違約金和罰金那個更有效

合同中的違約金是有效的,通常罰金的約定認定為無效,我國合同法除了違約金外,也沒有罰金的規定,罰金是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除了刑事法庭之外,其他機構是沒有資格對公民或者企業判處罰金的,一般的合同違約也根本不涉及刑事犯罪。

罰金具有以下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二、預期違約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

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

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我國關於書面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當中從來就沒有關於罰金的規定,有些人在合同當中所約定的罰金也是對違約一方的一種懲罰,只不過,在合同當中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罰金,如若違約,應該按照違約金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們一般也不要在合同中約定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