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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二手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2.81W)

購二手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購二手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違約金應占合同總金額的多大比例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為違約金最多隻能約定為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法律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並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

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對方是否可以主張全額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情況,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更高額的違約金,這其實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違約方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執行是否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違約金可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並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守約方的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二手房買方需要注意什麼?

買方通常在房屋的買賣過程中間是處於弱勢地位,那麼對於買方來說,要注意的事項多很多。

1、解約條款

只是在有中介操作的二手房買賣,對於買賣雙方都有一個解約條款,其中的約定就是賣方在交付了解約定金後,買方不得要求進一步賠償和強制履行。這個條款本身親沒的問題,但是因為在現在深圳房價上漲的情況下,對於買方來說,這一條款就有不公平的地方。也是現在很多賣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所以擔醒買方最好在買賣合同的最後的備註中寫明,除需賠償定金外,還需要賠償損失。

2、強制履行

買方在賣方沒有明確提出解約的時候是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強制履行的,但這需要買方在賣方明確提出以前,先行啟動法律程式。並且聽聞深圳市中院最近有感於賣方違約過多,開了一個座談會,要出臺檔案,只要是買方起訴要求強制履行,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但不知道傳聞是否為真。

3、幫賣方贖樓

賣方常常因為房子在銀行辦理抵押,而需要將房產證贖出,才可以辦理相關的手續,而賣方常常需要買方幫助辦理相關的贖樓手續。買方最後不要幫忙贖樓,一但買方幫忙贖樓後,賣方的房子因其他債務被查封的話,到時買方損失巨大,所以建議買方不要幫賣方贖樓。

法律制度上不可能專門的去針對二手房買賣規定所謂的違約金,二手房買賣肯定也是要籤合同的,違約金方面的一些法律規定跟其他的普通合同都是一樣的,就是說沒有具體的支付比例,而是參考違約有可能會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房屋買賣違約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通常都是比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