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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合同違約 閱讀(8.05K)

一、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約金上限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兩種方式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都可以運用。如非違約方作為原告訴至法院,違約方可以作為被告提起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減少違約金。如違約方首先提起訴訟,非違約方作為被告可以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增加違約金。因此,本條並不是僅僅針對違約方提請減少違約金而規定的方式。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賠償責任是以填補被違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其已經遭受的損失,將來要遭受的損失即預期利益損失不包括在內。這裡講的實際損失與直接損失並非同一概念。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但直接損失有時範圍等於或小於實際損失。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公司可以約定保密協議嗎?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保密協議當中是必然會約定違約金的,可是,很多時候,員工如果違反了保密協議當中的條款,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確實也是無法估量的,公司的商業祕密事關重大,恐怕員工應該給公司支付的違約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額。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保密協議可能都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