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履約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合同違約 閱讀(2W)

一、合同履約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合同履約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不可以同時適用,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的性知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道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根據上述規定,定金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履約保證金一般只履約定金,適用定金法則。

二、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合同履約金和違約金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雙方協商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違約金的標準,是不可以高於造成實際損失的30%的,否則可以要求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