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終止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合同終止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但是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合同終止效力的情形和後果有哪些?
(一)合同終止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即效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1)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隨義務發生,並進入履行階段;
(3)合同終止後,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終止而消滅。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瞭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法律上尊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支付標準,合同如果是因為某些事項自動終止的話,在合同自動終止的情況下不產生違約金.另外就是,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過任何一種書面合同的具體違約金的支付標準,這跟合同的型別,合作的事項是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