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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合同違約 閱讀(2.91W)
解除合同後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確定的一種獨立於合同債務履行之外的給付。《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
所以,解除合同後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