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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訂金能退嗎

合同違約 閱讀(2.47W)

一、法律規定訂金能退嗎?

我國法律規定訂金能退嗎

訂金,如果你們沒有特別約定則可以退,如果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買賣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 ; 反之,若商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買方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解決並要求對方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因此,賣方沒有違約,反悔的是你(買方),$_$¥雖然可以退,最好還是好好跟對方協商。

簡介: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二、定金與訂金區別?

1、定義區別

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實質內容區別

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3、退還資金區別

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

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並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4、違約處理區別

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並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後果,得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三、懲罰的法律規定區別

訂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定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任何訂錢或者是給的預付款,在不違法情況下是可以讓別人退給自己的,但是如果雙方有約的條款,那麼就必須要按照約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事情,有可能是按比例來退,因此,不同的情況還是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解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