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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不能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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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不能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一、因懷孕不能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因懷孕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情況之下是不屬於違約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單位不得降薪,應當執行原勞動合同的薪資待遇。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懷孕勞動合同續簽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直接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因為懷孕導致合同不能夠繼續履行,比如說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夠繼續工作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休產假的,而且在這個過程當中對用人單位來說,也不能夠隨意的辭退懷孕的女性員工。否則就是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