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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6W)

現代社會市場化十分明顯,人們始終處於買賣的範疇之中,在進行銷售的時候,雙方總要簽署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是平等的主體之間進行的,因此在履行的過程中,總會出現違約的情況,那麼銷售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銷售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什麼是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主要是銷售買賣)關係的協議

二、銷售合同簽訂需注意的幾點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這裡說的“合法”是指銷售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銷售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並達到訂立銷售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銷售合同關係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不允許一方以勢壓人、以強凌弱或利用本身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裝置先進等優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干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地開展工作,為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

三、法律規定的銷售合同違約責任處理內容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111-114條、《合同法》第107-109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至一百零九條規定了實際違約行為、違約責任歸責原則與法定違約責任形式。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四、以合同約定形式表現的銷售合同違約責任處理內容是什麼

具體合同中也可能以約定的形式表現違約責任,例如:

1、供方的違約責任

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承擔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百分之幾的違約金。(通用產品幅度為1—5%,專用產品為10---30%)

供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則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應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供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需方承擔違約金,並承擔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逾期交貨的,發貨前須與需方協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應照數補交;如果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供方通知後天內答覆,並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供方提前交貨的,如果是需方提貨的,可拒絕提貨;如果是送貨的,可要求供方承擔提前交貨期間的保管費用,需方仍按約定支付貨款。如果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而合同約定了運輸路線、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變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2、需方的違約責任

需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供方承擔退貨部分貨款的違約金。

需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交貨時間得以順延,還應向供方承擔違約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需方自提產品未按約定時間或通知的時間提貨的,應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保管費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應承擔違約金。

需方違反合同拒絕接貨的,按退貨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供方的損失

上文就是”銷售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的解答。綜上所述,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還是看雙方自身的約定,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是違約金也可以是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當然忠實的履行合同才是最好的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