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技術合同交易措施的型別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04W)

一、技術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技術合同交易措施的型別有哪些?

技術合同的型別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成果歸屬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後續改進方享有。

對於技術合同的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技術的使用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合同在簽訂時是需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