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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8.04K)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的型別有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

二、具體內容

(1) 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按合同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轉讓方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2)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按合同約定轉讓方格專利申請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併成為新的專利申請人。

(3)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的技術祕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4)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專利使用權,專利權仍屬於專利權人。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實施專利的使用權的範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可分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所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其專利,並且專利權人不得再在此範圍內自行實施或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約定的範圍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訂立獨佔實施許可合同後,專利權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已把其全部使用權轉讓給了受讓方,因而無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無權自行使用同一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是指在約定範圍內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在此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但仍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其中約定的範圍也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在同一範圍內繼續許可第三方實施或自行實施同一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保留了轉讓方在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約定範圍內的自行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可以繼續多家轉讓。此外,對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採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形式。

公司或者企業為了自身發展或者提高市場利潤等情況,可以將自己的技術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以取得技術轉讓的費用,在法律上是允許且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技術轉讓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應當就技術轉讓的相關方式及轉讓的授權費用和支付方式都要進行明確的規定,避免出現糾紛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