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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有哪兩種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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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服務合同有哪兩種型別

技術服務合同有哪兩種型別

技術服務合同的內容十分廣泛,其服務涉及到“設計服務、工藝服務、測試分析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新型或複雜生產線的除錯服務、特定技術專案的資訊加工、分析、檢索服務、農業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服務、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務、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術鑑定、評價服務”等方方面面,但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型別:

(一)提供物化技術工作成果的技術服務合同。這一型別的服務合同,標的物表現為一定物化技術工作成果,主要涉及產品設計、工藝程式設計、裝置改造、計算機程式設計、複雜的產品和材料的效能鑑定以及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工業化試驗和生產活動中的完成特定技術工作的合同。

(二)傳授和傳遞科技知識和科技情報的合同。這一型別的合同主要涉及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委託方要求被委託方對其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專案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簽訂的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是指委託人委託中介方與第三方聯絡,希望通過中介的努力與第三方訂立技術服務合同與中介簽訂的合同。

二、技術服務合同管轄

由於合同標的物所涉技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技術合同糾紛管轄做出了特殊規定,即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受理必須遵守司法解釋關於指定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對於本條所列的各類技術合同糾紛,包括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和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均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第14款的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具有一般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間接伴隨著專業科技知識的傳授和轉移。與承攬合同比較,二者都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合同,兩者的標的都是需要委託特定的服務者才能取得的勞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