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中未規定生效條款可以嗎?

合同糾紛 閱讀(2.3W)
合同中未規定生效條款可以嗎?

一、合同中未規定生效條款可以嗎?

可以,書面合同當中沒有寫生效條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生效的條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要把合同生效的時間寫在合同中。況且除了法律上規定的需要備案的合同之外,一般的書面合同都是簽字以後就正式生效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哪些合同是無效合同?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未生效有違約責任嗎?

沒有。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在民事合同簽訂之後,如果該合同是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該合同中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該合同就是有效的,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