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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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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認定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怎麼認定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也是物權保護的基本方式,物權保護立法對此都要規定。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定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義務,則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物權人雖然佔有其物,但由於他人的違反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第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這種保護辦法可以體現為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如停止往所有的土地上排注汙水;以侵害人的力量或者資金排除所造成的侵害,如令侵害人搬走擱置在所有人房屋門口的物品。

物權人不但對於已經發生的妨礙可以請求排除,而且對於尚未發生但確有發生危險的妨礙也可以請求有關的當事人採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房屋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居房屋的安全,鄰居有權請求加固,支撐甚至拆除,這樣可以預防可能造成的損失,進一步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是保護物權的一種方式,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有三個,首先被妨害標的物依然存在,並且被所有人佔有,其次妨害行為是不正當的,是一種現實的傷害。最後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且這種侵權行為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