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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三方協議不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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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三方協議以後,如果不想去,可以是可以,但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簽了三方協議不去可以嗎?

1、一個是畢業以後並簽訂了三方協議一年之內的改派,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約函,用人單位要是要求繳納不超過5000元的違約金,就沒有辦法迴避了,好處是恢復了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可以繼續參加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招聘。

改派的具體手續如下:在原來的簽約單位交了違約以後(如果用人單位非要求繳納不可,根據規定最多5000元),讓原來簽約的公司出具一份解約函,收回全部各聯三方協議表格,回學校辦理新的三方協議,學校定期向學校所在省級教育廳辦理領取三方協議更改手續,然後就可以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重新找工作了。

2、二是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以後辭職,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力,用人單位不答覆的一個月後視為有效,然後辦理失業證,然後到想去的單位再就業,好處是避免了違約金,工齡還可以接上,不過,很多就業機會是不招社會人才的,有很多就業機會不能參加,就業範圍受限制。

3、這裡有關三方協議的其他內容。可作參考:

(1)首先簽訂了三方協議,學校就十分方便統計畢業生就業情況了,同時也能確保檔案投遞的準確性,這也是為什麼臨近畢業輔導員會不停催促大家籤三方協議了。具體來講,“三方”指的是學生本人、學校、用人單位,簽了三方協議對學生本人實際上也是一種保障,如果到時候用人單位臨時毀約學生可以獲得保障。三方協議指的是學校,用人單位,大學生三人之間簽訂的合約,只是合約,並不代是勞動合同,只是雙方達成了共識。如果在大學畢業前沒有找到喜歡的工作,實際上也是不用必須籤三方的。不籤三方可能還能帶來一些便利,例如畢業兩年之內都算應屆畢業生,畢業後不去用人單位不用賠違約金等等。

(2)如果不想去了,就直接和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講,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同意,也不用繳納什麼違約金。還有就是簽完之後,同用人單位講,並沒有同意,而在這期間有簽過什麼附加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就怕大學生們出爾反爾,會讓簽訂其他條款,如果不去就要賠違約金,如果實在不想去,繳納違約金就可以了。如果不去了記得去學校辦理新的報到證,要不然以後找工作不方便,而且檔案沒有地方存放,沒有辦法去人才中心。

簽了三方協議可以不去但是解決比較麻煩,所以,我們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不瞭解可以多問問別人,以免簽了以後又後悔,而且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