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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權轉移需要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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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法律上屬於動產。我國法律理論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一般是以交付為判斷標準的。

車輛所有權轉移需要登記嗎?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沒有法律(不是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者判例)和當事人另有約定情況下,所有權在標的物交付時發生轉移。應該說明的是,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在買賣合同中其所有權轉移亦適用“交付”規則,即以交付轉移所有權,而不是適用什麼不動產登記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汽車等重要交通工具在買賣中的登記,是對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無登記,無轉讓。

再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從這個法律條文也可以看出機動車過戶登記是在所有權變更之後。《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也明確指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徵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因此,可以看出,機動車並非只有在辦理過戶登記後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並非“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機動車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機動車並不是只有過戶登記後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因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故只要滿足這個條件,我國的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是可以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