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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紀人可以籤合同嗎?

合同糾紛 閱讀(7.01K)

一、一般行紀人可以籤合同嗎?

一般行紀人可以籤合同嗎?

行紀人是可以籤合同的;《民法典》第958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如果第三人違約,除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外,委託人不得直接對第三人行使請求權,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此時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紀人承擔責任向委託人履行後,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二、行紀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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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民法典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行紀合同中對於行紀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人的所有事情,包括與他人簽訂合同,但對於行紀人就需要對此合同承擔相關的責任,同樣也可以享受到該有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