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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賃合同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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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租賃合同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租賃合同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是比較多的,如租賃合同的定義、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最長期限、租賃合同登記等。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是非常多的,進行租賃活動時,租賃雙方要簽訂租賃合同,遵守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當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