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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的行紀合同包括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5.31K)

一、常見的的行紀合同包括什麼?

常見的的行紀合同包括什麼?

行紀合同是指一方根據他方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從事貿易活動,並收取報酬的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的有證券交易、委託拍賣等,根據上述行紀合同的概念,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屬於行紀合同的範圍。

1、行紀人具有主體的限定性

行紀人應當是經過批准可以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業務

3、 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業務

4、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法律行為

5、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介入權也稱為行紀人自約權,具體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買賣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其他商品時,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享有自己作為出賣人或買受人的權利。

而因為介入權由此產生的買賣合同,上關於買賣的規定均可適用。行紀人也仍然享有報酬請求權。

二、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1、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費用,是指行紀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所支出的費用。

(2)妥善保管委託物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合理處分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對於委託人所指定的賣出委託物的價格或買入價格,行紀人有遵從指示的義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

2、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

行紀人完成後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得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2)受領或取回標的物的義務

行紀人按照行紀合同過的約定為委託人買回委託物的,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三、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三)與第三人的關係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相對於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居間合同中,無論是指示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其在交易中僅是一箇中介人,既不為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設定、產生。

在現實社會中很懂時候雙方進行經濟交易的時候一般需要簽訂合同,如果進行貿易交易的話一般會接觸到行紀合同。證券交易、委託拍賣等常見的合同屬於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指一方根據他方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從事貿易活動,並收取報酬的合同,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屬於行紀合同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