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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徵

合同糾紛 閱讀(3.05W)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常見的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合同只有在雙方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它不需要一方實際履行義務,也不需要有特殊的形式。因此,這是一個承諾,而不是合同。在經紀合同中,經紀人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的義務,委託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經紀人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提供經紀服務,因此經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