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較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區別有什麼?
簡易交付和佔有改定的區別: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二、民法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三、指定交付有哪兩種?
1、讓與人系間接佔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時,可將他基於佔有媒介關係(租賃、借用、寄存)所生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同時為間接佔有的轉移。
2、讓與人非間接佔有人時,可對受讓人讓與對直接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綜上所述,民法規定的支付方式中,簡易支付和佔有改定是比較常見的兩種。兩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區別,生效時間上,簡易交付是在合同訂立之後發生的。而佔有改定不是,時間上有所推延。另外,兩者在適用條件、買方佔有方式上面也存在不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情況的,此時如果涉及到物權的轉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