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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如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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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質量如何進行監督

產品質量如何進行監督

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複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佈。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從而以法律的形式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佈制度固定下來,使其規範化。

國家對產品實施抽查具有強制性,任何企業不得拒絕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產品進行抽查。國家抽查產品所依據的是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這樣檢驗的標準具有統一性和科學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包括三個方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其次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鋼筋、水泥等;再次是使用者,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即社會普遍反映的假冒偽劣產品,投訴、舉報的產品等。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束之後,技術監督部門要將抽查產品的結果進行公佈,公佈抽查合格的企業和抽查不合格的企業併發出監督抽查後處理的通知。對查出製造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實施處罰。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法》對檢驗機構的設定和任務等作了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從而可以保證質量抽查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二、產品質量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