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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金額有誤能否做解除合同的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5.95K)

一、租賃合同金額有誤能否做解除合同的處理?

租賃合同金額有誤能否做解除合同的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解除的情形出現,又或者法定解除情形出現,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綜合上面所說的,租賃合同是由承租方和出租方來進行協商簽訂,但如果合同中存在金額有誤 的,那麼是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或者是一方請求撤銷合同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如果證據齊全,那麼對於自己的利益是可以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