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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不履行是否會被起訴

合同糾紛 閱讀(2.41W)

一、一般合同不履行是否會被起訴

一般合同不履行是否會被起訴

合同糾紛而起訴:

1、有約定合法管轄地的,按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約定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影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會讓原告繳納訴訟費用。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民事主體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相互達成締約合意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

事實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過傳統的確定的締約方式,但仍舊有合意的存在,經得起要約和承諾理論的推敲。即使締結合同的合意不明確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以上述事實合同的理論去衡量現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經過傳統締約方式而通過行為或事實接觸來完成的。如超市購物、搭乘公交車、使用煤氣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習慣的作用下,由誠實信用原則輔佐,以行為構成合意而成立合同。在事實合同中,行為接觸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為作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據一定的程式以符合該方的要求的行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義未經事前協商,一方發貨另一方以買受的意思接收即可成立買賣合同。

最典型的事實服務合同為公共服務合同。這類合同包括廣泛存在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公交服務合同、公共設施使用合同等,強制或非平權因素在這種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電氣、煤氣、自來水、電車、供暖等,是現代經濟生活不可欠缺的,通常系由大企業經營,相對人很少有選擇自由,對企業所訂的條款,亦難變更”。公眾接受此等公共服務也就是對其給付意思的事實承諾。在這種事實合同中,社會性、公共利益是衡量公平的標準。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於事實合同的判例很多,最典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承認,還有關於物業服務領域與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領域。

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是否符合合同的相關要件,並且達成了相關的締約,一般公共服務合同就是事實合同,通過提供電力、煤氣、自來水等公共服務,然後向其支付相關的費用。並且該合同也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