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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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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貨物的運輸合同中,是會存在有託運方和承運方,對於兩者都需要按約定的方式承擔自己義務,同樣也可以依法的實施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確保各自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但在簽訂合同時就一定要協商好,只要一旦確定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一些貨物運輸的話,那麼是需要和對方當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並且在這個合同內容當中約定一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