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結婚的幾種情形分別是什麼
屬於不能結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義上的禁止結婚情形,主要有三個方面:
1、與有配偶者結婚構成了重婚;
2、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親屬關係;
3、結婚時未達到男性22週歲以上女性20週歲以上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民法典結婚的條件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之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民法典》生效後就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民法典》並不是簡單地將其刪除,而是相應的增加規定:如果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其具體規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