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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金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合同糾紛 閱讀(2.02W)

定金如何處理

什麼是定金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在最近的雙十一搶購熱潮中,許多購物網站就採取了定金的購物方式,因此,這個詞語對很多人都並不陌生。以上就是定金糾紛處理的十個原則,如果當時雙方對於定金的處理方式還有疑惑,可以向律師或者法院尋求幫助,避免矛盾無意義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