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合同>借款合同>

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 閱讀(1.73W)

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執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XX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XX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XXX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XX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XX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係比民法典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複雜得多,XX、XXX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XX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