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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1.04W)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也越來越繁榮,很多人為了防止風險的發生,可能會選擇進行投保。但是,我們知道保險也是屬於一種合同,可能會存在著到期的現象。那麼,如果我們的保險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解釋。

保險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一、保險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1)終止合同。

(2)拿保險單發票以及相關的證件去辦理續期的手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式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併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檔案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三、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對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四、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知,當我們的保險合同到期後,我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進行保險合同的終止,二是如果我們突然想續期的話,可以憑藉著我們保險單的發票,還有一些相關的材料進行保險合同續期的辦理。這樣子我們就又可以享有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權利了,但是具體是否續期,我們還是要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