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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經營權租賃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86W)

一、酒店經營權租賃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酒店經營權租賃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甲方:某某(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某某(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通過協商,甲方同意將座落在某地的整體樓盤約6000平方米及酒店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經營,甲方保證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及酒店經營權,房屋由乙方負責部分投資裝潢或改造,具體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承包期限為1年,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二條、每年的年租金為人民幣叄拾伍萬元整,八年共計人民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三條、承包金付款的日期和方式: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三天內支付捌拾萬元,待酒店交付後一週內支付陸拾萬元。至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後四年租金壹佰肆拾萬元,上述合計八年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四條、承包區域: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建築平面示意圖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之有效附件,同時,甲方應向乙方保證,該場地的使用、管理權歸乙方享有。

第五條、甲方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以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義形成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承包期內由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因乙方需投資對酒店進行裝潢或改造,經雙方書面同意:

1、乙方的總投資約貳佰萬元,具體數額以雙方認可的決算為準。

2、在合同期間,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甲方應對乙方投入的金額給予補償,第一年按87.5%補償,第二年按75%補償,第三年按62.5%補償,以後依次類推。因甲方原因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甲方除退還未使用部分承包金、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外,還應按上述標準賠償乙方的裝修投入損失,並支付違約金貳拾萬元整。

3、在租賃期內,因國家徵用或有關部門拆遷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應當按未使用期限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承包金、利息,並補償乙方新投入裝潢。

4、乙方在裝修過程中,對甲方原有的財產清單上的物品有變更或更新的,甲方應當同意,乙方在承包期滿後,以變更後的狀態返還。

5、甲方對該房產設定了抵押,因第三方為行使抵押權等許可權,而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給乙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所有損失,並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七條、乙方在承包期內需經甲方書面同意有權轉包或承包給第三方經營。

第八條、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內應遵章守法經營,不得從事非法經營。乙方應確保房屋整體結構完整,不得任意改造主體結構,確保消防治安安全。實行財產人身保險,如出現人身傷亡和財產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

第九條、乙方承包期內與經營有關的費用及稅金等由乙方承擔。如水費、電費、經營稅及有關政策性規費等。甲方應承擔承包期與房產有關的稅費,如房產稅等。

第十條、甲方已投資裝潢的動產與不動產及配套裝置。附財產明細清單,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無償歸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對原有的裝潢進行更新,乙方在承包期滿後,按使用狀態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應當提供一切便利。並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經營必備證照。

第十二條、乙方承包期滿後不再續包,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期滿後乙方仍需續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期滿後乙方不續包,乙方投資的動產裝置所有的裝潢不動產乙方不得拆除,無償保留,歸甲方所有。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協議履行(第六條第三款情況除外)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的履行,須向另一方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甲方代表:某某

乙方代表: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簽訂租賃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檔案;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資訊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第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第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第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簽訂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屬於出租人,並且在租賃合同當中,需要明確一下租賃期限,交付租金的具體時間。同時還需要特別註明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進行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