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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中善意相對人善意如何界定

合同糾紛 閱讀(1.12W)

一、無權代理中善意相對人善意如何界定?

無權代理中善意相對人善意如何界定

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善意通常理解為“不知且非因過失而不知”,即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的行為不知情,且對於不知情的行為沒有任何過失,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盡到了對交易方的資格審查義務,卻仍未發現其不具有簽訂合同的許可權的,則構成善意的相對人。

善意相對人權利保護——撤銷權

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享有撤銷權,該權利的行使條件為:

1.行使時間上,應當在合同被追認之前,該撤銷權保護的是合同效力未定狀態下善意相對人的權利,若是被代理人的追人表示已經到達,則該合同已經生效,相對人便無法享有撤銷權

2.相對人善意,該條規定賦予相對人撤銷權的主體是善意相對人,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沒有代理權而與其簽訂合同的,屬於自陷風險的行為,法律不予保護。

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該撤銷權是一種須受領的單方意思表示,須向被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人作出因無權代理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的行為,無權代理分為三種情形: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自始至終不享有代理權,但卻實施了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實施的代理行為超出了代理許可權範圍,至少超越代理許可權的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無效,至於是否構成該法律行為的全部無效。

3.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無權代理行為。

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中,第三種情形本質上與第一種情形無異,均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但在該情形下,因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容易構成表見代理。

雖然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的行為,但該行為並不總是為被代理人帶來損失,如將所有無權代理的行為均歸於無效,則在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同時不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因此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有效。

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可以在合同追認前行使撤銷權,但是行使該權利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行使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如果該合同已經生效就無法行使撤銷的權利,如果相對人明知對方不具備代理的權利還簽訂了合同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