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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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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是不是有效?

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前提必須是存在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關於訂立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特別提示:

1、買賣雙方經友好、自願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本《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簽訂本合同及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已就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作出了特別提示,買受人對相關內容已充分理解其含義並同意全部內容。

2、買受人確認:對於主合同的訂立以及對於本合同項下房屋價格存有重大影響的因素,買賣雙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協議中進行了約定,不存在遺漏情況。因此,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賣方有關本合同項下房屋的一切承諾均以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為準,雙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樣板房、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或提供的資訊都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及賣方有關本專案的一切承諾的依據。賣方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資料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為準,如發生變化不另行通知。

二、關於本合同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應該怎麼寫?

1、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說明:層高為設計標準層層高,非樓層淨高,不同空間和部位的層高會因設計、施工不同而不同。買受人對此已充分理解,並不持異議而願意接受。

2、該商品房朝向以紅線圖朝向標準為準;陽臺個數及封閉狀況以規劃部門批准單體方案為準。

3、買受人在認購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時已被告知,本條中約定的房產測繪機構可能因故發生變更,對此買受人不持異議。如發生上訴變更,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

關於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

1、因出賣人致買受人不能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人不買受人選擇合同繼續履行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因出賣人致買受人不能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而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僅返還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的本金,出賣人不承擔利息及其他損失。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購買房屋的話都是需要簽訂書面的購房合同的,而在所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可以在日後的補充協議當中來予以確定的。此時做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